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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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00000元,利息、复利360240.69元(利息、复利截止到2019年10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庐江县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