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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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552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4.37元(原告***、***、***已预交共3604.37元),由原告***、***、***负担76.7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公司负担1006.51元,由被告***负担2521.11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共3527.6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006.51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252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