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鼎晖东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晖东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85900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0万元; 二、被告鼎晖东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鼎晖东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鼎晖东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14元,由原告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19714元,被告鼎晖东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被告鼎晖东方(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