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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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截止2019年1月22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24123.0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038.0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2161.1元; 二、被告***、被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给付原告实际所欠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 上列一、二项所列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对被告***、***共同设定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1172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