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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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因周炜钢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6181.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7元,由原告***负担5376元,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负担5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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