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邳州市港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邳州市港上镇港西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0元由被告邳州市港上镇港西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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