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35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 负责人:马振地,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熙,董事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金龙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相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