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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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佰池鞋材有限公司 泉州凯腾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凯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佰池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31388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4元,由被告凯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