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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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 泉州华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强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 二、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空运费损失234667元及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4元,由上诉人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由***负担181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此比例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