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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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于2007年10月2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回批地份额被征收而产生的相应补偿权益”的部分合法有效; 二、确认***有权享有因石狮市人民政府征收***享有的回批地份额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权益;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石狮市宝盖镇后宅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因石狮市人民政府征收***享有的回批地份额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181133.06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因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而支出的申请费1433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计2592元,由***负担10元,由***负担2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