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宏惠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惠安县山霞镇精诚石材机械维修厂(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原告泉州市宏惠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580元,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元,由被告惠安县山霞镇精诚石材机械维修厂(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21-04-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