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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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南侧健瑞小区B幢2-1602号房产;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37元,由原告***承担2769元,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豫0327执异5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