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明永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B012栋8楼履约保证金31200元、水电费保证金8000元,B012栋9楼二间房履约保证金1400元,S001栋314号、320号,S003栋208号、210号、420号、612号宿舍押金共3600元;

二、限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B012栋8楼房屋占有使用费15400元,S001栋314号、320号,S003栋208号、210号、420号、612号宿舍占有使用费共1800元;

三、限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B012栋8楼厂房电费6852元、水费185元,S001栋314号、320号,S003栋208号、210号、420号、612号宿舍水电费共360元,管理费1540元,电梯维护保养费11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10元,变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基金685元;

四、限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8日B012栋8楼房屋占有使用费4312元,S001栋314号、320号,S003栋208号、210号、420号、612号宿舍占有使用费480元;

五、限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B012栋8楼厂房电费7275元、水费115元,S001栋314号、320号,S003栋208号、210号、420号、612号宿舍水电费共282元,电梯维护保养费29元,管理费411元,生活垃圾清运费29元,变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基金728元;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70元,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16元。反诉受理费455元,由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元,原告***负担417元。原告***已经交纳本诉受理费970元,被告东莞市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交纳反诉受理费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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