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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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海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梅、魏玉梅、段超医疗费204元、财产损失2000元及其他损失110000元,合计11220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梅、魏玉梅、段超各项损失225769.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梅、魏玉梅、段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梅、魏玉梅、段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7.48元,减半收取计4093.74元,由原告李梅、段超、魏玉梅共同负担833.94元,由被告***负担32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