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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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借款本金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律师费损失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