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鼎锋明道万年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优爱宝智能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鼎锋明道万年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款100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鼎锋明道万年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款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4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