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087.59元、护理费1,609.71元、伙食补助费1,400.00元,共计15,09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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