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艺保石材工艺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4321.77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艺保石材工艺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3.22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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