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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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维信品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吉06执保4号 靖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维信品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吉06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维信品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靖宇县靖宇镇靖白公路西侧的下列4处房屋: 1、权证号吉2017靖宇县不动产权第0000181号,建筑面积3428.11平方米; 2、权证号吉2017靖宇县不动产权第0000182号,建筑面积310.75平方米; 3、权证号吉2017靖宇县不动产权第0000183号,建筑面积927.12平方米; 4、权证号吉2017靖宇县不动产权第0000184号,建筑面积994.68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附:本院(2020)吉06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四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法官电话1850449919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