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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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茶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茶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247.96元、复利58.14元及利息0元、罚息(截至2020年04月27日,罚息1615.41元;后续罚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8.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茶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