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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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财产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9381.43元、保费3041.19元以及违约金(以42422.6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从2017年12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尚欠款项42422.6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