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恒隆农药有限公司 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恒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1万元、违约金36.05万元、借款利息2161084.8元(暂计至2019年4月21日),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常州市武进恒隆农药有限公司35%的股权行使质权,就上述质押的股权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常州市恒隆化工有限公司质押的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1.0958万美元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就上述质押的股权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常州市恒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恒隆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339元由被告***、常州市恒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