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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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140万元,被告***对上述赔偿款中的56万元与***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上述赔偿款中的50万元与***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确认)。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