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849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493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案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诉讼保全费1572元,合共6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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