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思远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唐山市思远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55,50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唐山市思远涂料有限公司利息26,322.24元,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思远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7.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59.15元,原告负担10,99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