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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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955.95元、罚息3217.8元,贷款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开始计算,罚息从2016年5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止,合计74173.75元,以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标准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被告***、***承担上述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4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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