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可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10856元及利息1876704.75元;

二、被告***、***、***、***、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12284348.62元及利息1808299.5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606.15元,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98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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