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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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看丹投资管理中心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527号原告:程雅玲,女,1964年11月*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527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丰台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原告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沧州化肥厂退休职工,住***。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崇文小学学生,住***。原告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兼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女,**979年4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原告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建设银行退休职工,住***。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看丹村村民委员会,住***。法定代表人:彭建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看丹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北京市看丹投资管理中心,住***。法定代表人:赵国业,董事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国,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看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看丹村委会)、北京市看丹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看丹投资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原告***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兼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原告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看丹村委会和看丹投资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共九人,每人4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最低优惠价格指标;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看丹村委会与原告***等九人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协议书,看丹村委会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村《拆迁办法》协商承诺分配给原告等九人每人45平方米的优惠购楼指标,每平方米单价与村民享受同等最低优惠价格。在总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平均按五套住房进行分配。看丹村委会承诺在五年内兑现,如逾期看丹村委会将付给原告等九人以当时区域市场价格给予赔偿,由看丹投资中心担保。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看丹村委会、看丹投资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看丹村委会与原告签订《承诺书》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依法变更合同。2011年,看丹村委会与原告签订《承诺书》中每人不高于45平米的优惠购楼指标与2005年8月3日经看丹村委会会议集体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看丹村绿化隔离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的表述基本一致。2014年,看丹村被北京市政府列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同时相应的国家政策也发生了变化。2017年,看丹村经本村第九届第七次村民代表大会及看丹投资中心第三届第六次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了《看丹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市、区属企业员工宿舍腾退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并已经报区、乡政府备案。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安置补偿可以选择房屋置换补偿。看丹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是在北京市政府领导下的重点民生工程、环境工程,应在北京市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执行,且受政府的监管和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安置办法》,政府的审计无法通过,也无法实际履行。综上,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承诺书》的约定因为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已无法实际履行。而根据《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第42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政策,应当按照新政策调整。因此本案应适用看丹村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后的新规定《安置办法》的内容,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合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曹焕章与赵金凤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子二女,长子***、次子***、三子曹堪明、四子***、长女***、次女曹堪芹,曹焕章于1980年6月12日死亡注销户口,赵金凤于2018年8月28日死亡,曹堪明于1990年11月4日死亡注销户口,曹堪芹于2019年4月13日去世,曹堪芹与***系夫妻关系,***系二人之女,***系***之女,***与***系夫妻关系,***系二人之女。2011年5月31日,看丹村委会(甲方)与赵金凤、曹堪芹、***、***、***、***、***、***、***(乙方)签订《承诺书(协议书)》,载明:“甲方承诺给乙方被确认人口每人不高于45平方米的优惠购楼指标,该院落优惠购房指标总计:400平方米。……甲方承诺在5年内兑现。如逾期:甲方将给乙方应得指标400平方米,以当时区域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乙方自签订本承诺书(协议书)后10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交于甲方;甲方不再安排乙方其它租住房屋。”《承诺书》尾部看丹村委会在甲方处盖章,村委会主任签字处有彭建华签字,乙方有曹堪芹、***、***、***、***、***、***签字,赵金凤由曹堪芹代签,***由***代签。看丹投资中心在担保方盖章。庭审中,被告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但认为与现行政策违背,证明目的不认可。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对方的主体资格。为证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形成新安置办法,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安置办法》。庭审中,原告对《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的真实性认可,对《安置办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称该办法在其签署协议之后不清楚。被告称《安置办法》是看丹村委会和看丹投资中心制定的,到北京市、丰台区及乡政府审查并备案。庭审中,原告均认可其身份是居民,不是村民。被告称村民是按照另外的腾退补偿协议安置的,与原告等人不一样。双方均认可原告已经将拆迁房屋腾退完毕。且均认可安置房屋目前还没有建设完成,没有下来具体的房子,房屋坐落、门牌号等均没有,村民也都没有拿到房子,尚未就原告等人的安置指标选房及签订回购房认购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与被告看丹村委会签订的《承诺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已确认原告等人应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但因二被告未与原告等人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确认安置指标相对应的安置房屋,且原告主张二被告交付40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指向不明,该项诉讼请求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罗兆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王伟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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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