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190000元,并支付利息1197128.2元(暂算至2019年12月8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448%继续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18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69元,由被告***、***负担21949元,被告***、***、***对被告***、***负担的部分连带负担。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