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29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申请执行人:戈伟珍,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现在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戈伟珍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戈伟珍缴纳罚金等共计9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戈伟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戈伟珍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正在服刑。现戈伟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9万元未受清偿。经本院审查核实,现戈伟珍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京011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洪生审判员刘桂林审判员刘有昌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杜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