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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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费113,93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8.8元,由原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265.71元,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负担1,16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