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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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人民币11371元、未休假期工资人民币3130元、拖欠路费人民币3779元,合计人民币18280元及该款项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就第一项给付请求对“泰锋”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第三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9元,由第三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