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5513.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利息以165513.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货款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75元,由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