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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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为76416.67元,之后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各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