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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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伟慧达商贸有限公司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宁夏东升科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金利泰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9万元及利息477726.7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银川伟慧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志祥、***、***、***、宁夏东升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利泰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伟慧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志祥、***、***、***、宁夏东升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利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9元,公告费600元,由***、银川伟慧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志祥、***、***、***、宁夏东升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利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