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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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500元、利息82,273.62元,本息合计357,773.62元,并按借款本金275,500元、月利率11.9625‰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3,3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