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诸暨市大唐街道杭金七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34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5元,依法减半收取692.50元,由诸暨市大唐街道杭金七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