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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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理恒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神野有限公司 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666.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63,534.25元。 三、被告***、***、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云南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原告承担1,516元,被告***,***承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