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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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之香、葛强、葛红损失:死亡赔偿金179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8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之香、葛强、葛红损失:剩余死亡赔偿金309580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741.78元、交通费600元,合计352966.28元的10%即35296.63元。 三、驳回原告王之香、葛强、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8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王之香、葛强、葛红负担735元,被告***、***负担2096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67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