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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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本金7970.21元、利息616.46元、违约金864.78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5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每月最高不超过500.00元;前述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总和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