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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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29财保140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5212.2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微信、支付宝及名下所有财产,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李德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崔红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