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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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砼技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砼技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发宏五金加工店清偿货款20785元及利息(以2078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发宏五金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4元,减半收取159.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砼技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