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借款本金316329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由***负担34元、由***负担3160元,***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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