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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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5月8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为6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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