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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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5月8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为6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