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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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100元,由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