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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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03.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525.44元;2019年5月30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4.4%、违约金按普惠金融卡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72元,减半收取计307.8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