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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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41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