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本金10000元,年利率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本金10000元,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给付时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