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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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平辉海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人民政府(合同中签字方为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赤门乡经济委员会)与福建南平辉海矿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签订的《关于东山水库承包的合同书》和2010年10月9日签订的《赤门乡东山水库承包的补充合同》。 二、福建南平辉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人民政府返还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的东山水库,并向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人民政府支付承包费72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其中违约金3000元已支付)。 如果辉海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辉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