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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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723执294号 关于被执行人潘鑫罚金一案,本院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鑫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鑫自动履行了5000元。本院认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